长期以来,印刷产业被定性为加工业,是文化产业领域唯一执行17%增值税的行业。2005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图书、报纸、杂志,税率为13%。这也就是说,“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就是征收13%的增值税。然而,财税〔2005〕165号文件下发一年多来,重庆市符合文件规定的印刷企业仍然一直在执行17%的增值税,新的税收政策并未在我市得到贯彻落实。
为争取落实新税收政策,在财税〔2005〕165号文件下发一周年之际,2006年11月28日,重庆市印刷协会召集本市部分出版物印刷企业做了专题讨论,并以协会名义于11月30日向重庆市国家税局相关部门递交了书面情况反映。据了解,12月8日,市国税局已电话向市印刷协会答复:将把文件精神转发各单位,从2007年1月1日起对符合文件规定的印刷企业执行13%的增值税。
转载自:重庆市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