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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排放标准在1973、1988、1996、2002年分别进行过修订,主要涉及cod、bod、ss、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从国家标准层面上,氮、磷以及ss指标不断趋严。此外,一些极度缺水或水环境敏感地区还制定了地方标准,例如北京市地标,也是氮、磷以及ss指标的严格程度较高。
2018年9月,住建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在2019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已经发布的,要根据新的要求进行修订。《通知》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以及各类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并要求各地方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给地方制定标准提出了要求。可以说,此《通知》的发出,开启了我国农村污水排放标准体系建立的新篇章。
而对于标准体系建立,业内普遍认为应涵盖规划、建设、运行、监管全过程,并依据不同地区地域特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村庄污水的特征及排水去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污水处理目标。
目前正式发布地方农村污水处理标准的有宁夏、山西、北京、河北、浙江、福建、重庆、成都、陕西。将各标准中严格的指标和城镇标准比较,结果如下:
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年6月25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北京的标准是目前国内严格的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其地标a远高于城镇标准的一级a,这样严格的标准在国际上也不多见。这一严格的排放标准使工艺选择面临极大的困难。此前,针对这一标准过严的问题,北京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对现行标准进行修编。
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
浙江在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上,较早进行了前期的研究。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浙江推出了现行较为可行的标准。2015年7月,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标准》确定了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菌群、动植物油等7项主要控制指标及限值。
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64/t700-2011)
宁夏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2011年9月5日正式发布实施,填补了宁夏乃至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空白。该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三级:
①一级标准为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
②二级标准为直接排放及回用为杂用水;
③三级标准为直接回用于农田灌溉。
其他回用执行相关标准: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按gb11607执行;
回灌地下含水层以补给地下水源的,按gb/t19772执行。
经由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的,按gb18918执行。
《山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3)
201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通过《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3年6月30日发布,2013年7月30日实施。
该标准结合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状况,规定农村地区设计规模不大于50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排放水体类别:
①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时,执行一级标准;
②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③出水排入水塘、水渠等农业灌溉水体,回用于旱作农田灌溉时,执行三级标准;
④出水回用于旱作农田灌溉之外的其他用途时,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河北《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
河北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标准一样,仅三级标准降低。该标准依据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发达型、较发达型以及欠发达型三种农村类型,并执行相应的水质指标。
福建省《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1年,福建省公布《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排放限制、监测与监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
2018年8月,成都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并规定执行排放标准。
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标准按以下7个控制指标(单位:mg/l)执行。
(1)化学需氧量(codcr):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50,其他地区≤60;
(2)氨氮(nh3-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8,其他地区≤15;
(3)总磷(以tp计):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2;
(4)总氮(t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5,其他地区≤25;
(5)悬浮物(s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0,其他地区≤30;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0.5,其他地区≤1;
(7)动植物油: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3。
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出台
2018年12月29日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印发,2019年1月29日施行。
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末端配置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直接排向地表水体时,排放限值分别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排入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2公里以内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动植物油和总氮;排入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6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和动植物油;排入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5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和动植物油。
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排入农田灌溉渠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处理后排入排碱渠和排入湿地、氧化塘(涝池)的,本标准的一级标准;其他综合利用途径执行本标准的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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