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梁平县环保局提请梁平县政府依法关闭梁平县金鑫纸制品厂。2004年6月,县政府责令这个厂于2004年7月20日前自行拆除,但这个厂仍照常生产。2004年8月,梁平县政府又组织环保、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对这个厂实施了注销营业执照、税务证照、断电等关闭措施,但没过几天,这个厂又恢复生产。随后,梁平县政府再次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自行拆除造纸设施,县环保局也多次到该厂督促停止生产,但这个厂仍然置若罔闻,继续生产。
在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县政府决定申请梁平县法院强制执行关闭这个厂。2004年12月,县法院就取缔金鑫纸制品厂组织召开听证会。2005年1月,梁平县法院做出裁定:该案尚在行政复议期间,不予强制执行,在法院裁定之前,金鑫纸制品厂已就梁平县政府取缔该厂的决定向重庆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5年3月,重庆市政府做出复议决定:维持梁平县政府取缔金鑫纸制品厂的决定。随后,梁平县政府重新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县法院于4月再次组织召开听证会,5月10日正式强制执行。在这近一年的时间里,金鑫纸制品厂依然照常生产、照常排污。乡镇党政一把手上交责任金鉴于关闭金鑫纸制品厂的艰难,梁平县环保局提请梁平县委、县政府将16个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的小造纸厂的关闭取缔任务分解到各相关乡镇,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取缔辖区内的小造纸厂。
2005年3月,相关乡镇分别与梁平县政府签订了责任书,责任书规定2005年6月底前,各相关乡镇必须完成取缔任务,到时由县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统一验收。各乡镇党委书记、镇长分别向县政府交纳水污染防治责任金5000元,完成取缔任务退还责任金并奖励责任金一倍的奖金,未完成取缔任务的责任金不予退还。到6月底,相关镇乡都完成了取缔任务,16个应取缔的小造纸厂都被注销了工商执照,停止了生产供电,拆除了生产设施。
梁平县造纸厂取缔过程中所暴露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是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手段,无法让违法排污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二是关闭一个违法企业理应按法律程序一步一步地进行,但从关闭处罚决定发出到法院强制执行这段较长的时间里,违法排污企业照常生产,照常排污,环保部门该如何作为呢?行政处罚企业不执行,究竟该由谁去执行呢?三是要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利用行政的力量,借助地方党委、政府的力量去达到解决环保问题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