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的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可在文末看详细修订对比)
其中,《细则》不仅扩大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的500万资产统计口径,将统计口径由“证券类资产”标准改为“金融资产”,还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对此,有投资者认为,看似条件放宽了准入门槛,但其实更严了,特别是对于没钱、资金紧张的投资者来说,
垫资开户的成本更高了。而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修订基本上将垫资开户和借资开户挡在了门外,新三板垫资开户将成历史。
1、以后垫资开户要12万元?
“现在垫资资金停放一个股转交易日价格在1万元左右。”一位投资者向掘金三板说到。
但要注意的是,随着新三板市场的快速发展及越来越多非合规投资者的涌入,监管层对投资者开户方面加强了关注,隔夜开户已经不可能。据悉,目前垫资开户最快也得四五天,而券商内部为了提高风控,大多券商要求垫资资金在投资者账户内停留4至5天以上。按照停放一个交易日1万元来计算的话,这也意味着垫资开户费用就要4至5万元。
上述投资者向掘金三板说到,目前市场上基本都是直接500万元垫资开户的,但7月1日之后开户价格就不好说了。
根据《细则》条例,自7月1日起,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这也意味着在签署协议前,投资者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要在500万元以上。
“10个股转交易日最起码得要12天,按现在市场的价格走,新规实行后垫资开户得要12万元。”上述投资者向掘金三板说到,自然日也是有利息的。而有业内人士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时间可能更长。
2、基本将垫资开户挡在门外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是明令禁止垫资开户行为的。
2015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就言明“严格执行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严禁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出借证券账户、垫资开户等行为”。而在此前,股转也向各主办券商下发了通知,要求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不得为投资者垫资开户,不得默许为外部机构与个人为投资者垫资开户提供便利。
2016年8月23日,股转仅一天就对10家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主办券商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包括华泰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山西证券等。从监管公告来看,上述券商受罚,主要有七大原因,其中最主要一条的便是,“未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投资者名下证券类资产市值判断适当性,错误根据投资者临柜办理业务权限开通手续时点的实时资产市值。”这实际上就是俗称的垫资开户。
另外,也有报道分析称,2016年证监会受理的超过200人的定增方案核准通过率为56.67%,较2015年核准通过率86.4%缩减29.73%,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增发对象中掩藏着垫资开户的散户。
而此次修改,股转除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外,还要求主办券商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若评诂时间点的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要求的60%,主办券商要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具体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基本将垫资开户和借资开户挡在了门外,如果投资者再想垫资开户,必然将付出更高的成本,有可能得不偿失,也让投资者更谨慎投资。
另附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标准新旧对照表:
2013年版旧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
2017年版新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第一次修订并施行,2017年7月1日第二次修订并施行)
2013年版旧规
2017年版新规
第三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实收资本
或
实收股本
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
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具有2年以上
证券投资经验
,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
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
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二)具有2年以上
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
,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
工作经历
,或者具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六条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六条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第七条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