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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律咨询浅析生效离婚判决不能再审原因

2019/7/7 22:48:16发布189次查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生效后对于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检察院也不得受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得提起抗诉。
( 一) 规则现状
1982 年颁布并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并未规定生效离婚判决不能再审。迨至1991 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其第 181 条始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虽于 2007 年、2012 年、2017 年作了三次修改,但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判决申请再审的规范未作更易相沿至今。
( 二) 立法理由及学界通说
对于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 181 条规定,具有准官方立法理由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作如下解释: “该规定是必要的。 重庆 法律咨询( 重庆婚姻家庭律师 ) 表示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有可能与他人建立新的婚姻关系,为了保持新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必须排除对于原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变更的可能性。”
①这一规定是由此类案件和此类判决的特点决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双方都可重新结婚。即使发现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确有错误或不应判离而离,一方当事人已经重新结婚后,对方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即使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也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恢复,更不能解除已经重新结婚的当事人的新的婚姻关系,申请再审对当事人毫无意义。
再者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也难以认定是否确有错误。因为这种判决的作出是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双方感情破裂为基础作出的。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效果也不好。”
②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官方立法解释提到: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男或女任何一方都没有与他人再婚的,如果双方感情确未完全破裂的话法律也给双方提供了救济渠道。 重庆 法律咨询( 重庆婚姻家庭律师 ) 表示根据《婚姻法》第 35 条的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一方以感情未破裂为由申请对离婚判决进行再审也没有任何意义。”
③我国学界通说亦主张离婚判决不得再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即恢复婚姻自由状态,若当事人再婚则即使离婚判决经再审改判,此时于提起再审之诉之人已无实益; 如若当事人尚未再婚,则可以自愿复婚,没有大费周折
提起再审之诉的必要
④从上文的论述中可知支持离婚判决不能再审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 1)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否错误难以认定; ( 2) 若原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婚,须维持后一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 3) 若原当事人双方未婚,可自行复婚,申请再审便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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