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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税务登记,税务发放税务登记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税务登记,税务发放税务登记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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